清償債務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93年度,112號
TLEV,93,六小,112,2004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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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六小字第一一二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羅村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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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