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六小字第一一二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羅村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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