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92年度,389號
PTEV,92,屏簡,389,2004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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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屏簡字第三八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許舜卿律師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複 代理 人 丙○○
        戊○○
        蘇秋惠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
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蘇碧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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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