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屏簡字第三八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許舜卿律師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複 代理 人 丙○○
戊○○
蘇秋惠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
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蘇碧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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