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
宜蘭簡易庭(刑事),宜簡字,93年度,210號
ILEM,93,宜簡,210,200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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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二一■C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詠昌 男十八歲( 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X一二■C四九二■C五八號
右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
一八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陳詠昌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二、科刑:
檢察官求刑拘役三十日,併宣告緩刑二年,惟查被告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 償告訴人之損失,不宜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律: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五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 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市○○路○段○○○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莊 怡 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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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