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93年度,132號
CYEV,93,朴小,132,200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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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朴小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戊○○○○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經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叁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以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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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戊○○○○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