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93年度,125號
CYEV,93,朴小,125,20040730,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朴小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住嘉義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經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三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