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二七三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鍾孟秋律師 被 告 甲○○○住嘉義 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昀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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