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九十三年度台覆字第二五七號
聲請覆議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
賠償聲請人 甲○○ 男
右賠償聲請人因貪污案件,聲請冤獄賠償,聲請覆議人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
十三年二月五日決定(九十三年度賠字第二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 文
原決定關於准予賠償部分撤銷。
理 由
本件賠償聲請人甲○○(下稱聲請人)主張其被訴圖利、使用偽造證據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以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㈥字第一九五號判決無罪確定。於無罪判決確定前,計被羈押二百五十日,爰請求賠償新台幣(下同)二百五十萬元等情。原決定以:聲請人前揭主張,有聲請人被訴圖利等罪案卷可稽,堪以認定。且查無冤獄賠償法第二條各款所列不得請求賠償之情形,應認其聲請為有理由。乃審酌聲請人之身分、地位、職業及精神上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認以每日賠償四千元為適當,而准予賠償一百萬元(聲請人逾此部分之請求,經原決定駁回,未據其聲請覆議而告確定)。惟查本件檢察官公訴意旨係指訴:聲請人為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局蘆竹分駐所(下稱蘆竹分駐所)警員,有取締賭博性電動玩具之職務。八十一年七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五十分許,蘆竹分駐所執行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局「正心專案」,查獲黃金遊樂場之電動賭博機具。至同日晚上十一時五十分許,尚有查獲之大型跑馬二台、大型俄羅斯輪盤一台留於現場,未及搬運至蘆竹分駐所後方之蘆竹消防小隊保管場。蘆竹分駐所主管馬榮宗見時間已晚,便囑其他員警先行返回,並命聲請人在現場看管前開大型機枱。翌日零時四十分許,該遊樂場負責人李衍炫見僅聲請人一人在場看管,即與聲請人進行交涉,欲以假機枱調換被查獲之大型機枱,以減少損失。聲請人竟基於圖利李衍炫之犯意,而予以允諾。乃由李衍炫將事先備妥之空殼假機枱大型跑馬二台、大型俄羅斯輪盤一台,載至現場,再由聲請人押車帶隊至蘆竹消防小隊旁空地卸放。該三台真正遭查獲之大型機枱,則留於遊樂場內繼續供業者營業,因認聲請人涉犯圖利等罪嫌。而依前開判決聲請人無罪確定之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㈥字第一九五號判決所載,雖無明確證據足證聲請人有圖利或湮滅證據之故意,然聲請人所負責看管之系爭大型跑馬二台、大型俄羅斯輪盤一台,發生遭以空殼假機枱予以調換情事。則聲請人就前開查獲之機枱被調換之事,有否重大過失﹖如其被羈押係因自己重大過失之行為所致,依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不得請求冤獄賠償。乃原決定疏未查明,遽准前開賠償,自難謂當。聲請覆議意旨,執以指摘原決定關於准予賠償部分不當,非無理由,惟卷內資料尚欠週詳,本會無從逕行決定,應由原決定機關查明後更為適法之決定。爰為決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 啟 賓
委員 林 奇 福
委員 陳 炳 煌
委員 黃 義 豐
委員 蕭 仰 歸
委員 孫 增 同
委員 吳 三 龍
委員 林 開 任
委員 高 孟 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