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補字,93年度,107號
NTEV,93,投補,107,200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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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一О七號
  原   告 甲○○
        乙○○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即南光企業社、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壹
   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
   柒佰捌拾壹元。
(二)提出起訴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送達十日內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書記官 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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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