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港小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現金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