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小字第八一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趙振燕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貳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併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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