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小字第七三號
訴訟代理人 楊志隆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謝舜旭
江怡蘭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貳拾伍元自民國玖拾參年壹月貳拾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拾玖點柒壹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拾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