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小字第一五О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贊
訴訟代理人 蔡曜宇
林家本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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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陸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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