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小字第一四О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張復能
送達代收人 陳欣宜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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