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93年度,117號
PDEV,93,斗小,117,200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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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小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紀建
  訴訟代理人 邱川記
  送達代收人 莊祝真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捌佰零玖元及其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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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