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小字第一一五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堅一
訴訟代理人 周明毅
卓川嘉
送達代收人 陳禹伶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伍仟陸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併自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每月加收新台幣肆佰元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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