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斗簡字第一六三號
反訴原告 乙○
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甲○○間確認界址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台幣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