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92年度,163號
PDEV,92,斗簡,163,2004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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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斗簡字第一六三號
  反訴原告  乙○
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甲○○間確認界址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台幣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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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