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北斗簡易庭(刑事),斗簡字,93年度,308號
PDEM,93,斗簡,308,200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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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三О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零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六合彩簽賭單玖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增列「被告同時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 賭博罪、與所犯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 博罪等罪之間,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外, 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曾犯賭博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肆月確定,並於九十三年二月三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 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前段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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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