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北斗簡易庭(刑事),斗簡字,93年度,305號
PDEM,93,斗簡,305,200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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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三О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一一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乙○○共同竊盜,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 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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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