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二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二四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參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六合彩簽注單貳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 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