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一五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
四О號),本庭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核與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 六條、二百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