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93年度,10365號
TPPP,93,鑑,10365,200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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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三年度鑑字第一○三六五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議。
  理 由
按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 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甲○○原係臺南市消防局永華分隊隊員 ,負責督促並複查轄區內臺南市○○路及府前路公共場所業者之消防安全檢查及複 查簽證是否合格等業務,於八十九年五月間,至轄區內之萬麗美容名店,檢驗其消 防安全設施設置情形,涉嫌明知該店未依規定設置,為不合格,竟基於對於違背職 務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與該店負責人達成期約,收受賄款後,於複驗時違 法為不實認定,並為不實登載該店之消防檢查為合格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消防安全設 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及消防安全設備複查清冊,呈由不知情之主管核准,致生損 害於消防局永華分隊對於消防安全檢查之正確性,嗣後又基於同一概括犯意,連續 收受萬麗美容名店負責人之賄款。全案經檢察官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現 由法院審理中。因認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之情事,爰依同 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經查被付懲戒人甲○○係臺南市消防局第二大隊永華分隊消防員,負責督促及複查 轄區內公共場所之消防安全檢查及簽證是否合格等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 員。八十九年四月初,冉昌隆因頂讓臺南市○○路○段一二六號三樓「萬麗美容護 膚名店」(下稱「萬麗美容店」),並重新開幕,其消防安全設施屬被付懲戒人負 責督促複查之轄區。乃被付懲戒人明知依消防法之規定,經營按摩業者之樓地板面 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且為五層樓以下者,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自動灑水設備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含火警受信總機、火警探測器、手動報警機、標示燈及火警 警鈴)及附有防焰標示窗帘等消防安全設備,始能通過消防安全檢查,仍基於概括 之犯意,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與冉昌隆期約每月收取新臺幣(下同)八千元,三 節加倍之賄款,而給予方便。冉昌隆隨即委託臺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消防初檢 ,再向永華消防分隊申報複檢。同年六月十五日,被付懲戒人在永華消防分隊側門 收受冉昌隆交付之賄款八千元後,旋前往複檢,其明知「萬麗美容店」之消防設施 不合上開規定,猶於其職務上所掌之「臺南市消防局第二大隊永華分隊消防安全設 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及「臺南市消防局第二大隊永華分隊八十九年消防安全設 備複查清冊」上,登載「符合規定」等不實之事項,再呈由不知情之主管吳清得核 准,足以生損害於永華消防分隊對於消防安全檢查之正確性。復於同年七月十五日 、八月十五日,在「萬麗美容店」騎樓下,先後收受該店經理翁健元郭智源各交 付之賄款八千元,同年九月十二日又收受冉昌隆交付之賄款一萬六千元(中秋節加 倍),嗣因該美容店實際負責人冉昌隆為警查獲而供出上情。上開事實,業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更㈡字第四九七號刑事判決論被付懲戒人依據法令 從事公務之人員,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



褫奪公權四年,並經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駁回被付懲 戒人之上訴,業已確定,有各該判決正本附卷足稽。被付懲戒人既犯貪污罪,經法 院論處罪刑,且宣告褫奪公權四年,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 規定,被付懲戒人已不得任公務員,本會認無再為懲戒處分之必要,揆之首揭法條 規定,本件應予免議。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情事,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周 國 隆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柯 慶 賢
委 員 郭 仁 和
委 員 洪 政 雄
委 員 梁 松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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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