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一八五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高菲菲
原告因請求被告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長長教養院給付票款,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
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