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3年度,185號
CLEV,93,壢補,185,2004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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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一八五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高菲菲
原告因請求被告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長長教養院給付票款,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
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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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