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七五О號
原 告 新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統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心婷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游麗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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