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93年度,727號
CLEV,93,壢小,727,2004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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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七二七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林嘉莉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詹博宏原名: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柒佰玖拾柒元,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與原告簽訂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並持原告所發行之「GEOGER&MARY」現金卡,陸續自於九十二 年八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止,向原告借款合計本金新台幣(下同) 七萬九千二百七十七元。依兩造信用貸款契約第六條約定,被告應於九十三年一 月二十七日繳付應繳金額八萬零七百九十七元(包括本金七萬九千二百七十七元 、利息一千五百二十元),詎被告未依約繳納,依兩造信用貸款契約第十一條、 第七條之約定,被告業已喪失分期還款之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均應視為到期,且 被告並應就繳款期限屆至後即延滯期間,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爰依兩造 信用貸款契約,提起本件之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二、被告則以:目前經濟困難,願分期給付攤還原告,並希望原告能降低利息之計算 等語,資為置辯,並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利 息餘額查詢表、交易紀錄各一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均不爭執, 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正。被告雖以無清償能力等詞置辯,惟此係就本件債 務之償還能力以為抗辯,與本件借款契約之成立無涉,是被告之抗辯,委無足採 。又被告辯稱希望原告降低利息計算云云,惟兩造已就遲延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一情,約定於契約第七條,是被告此部分之抗辯,亦屬無據。從而,原告 依兩造信用貸款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另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二十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規定,確定被 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心婷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游麗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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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