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保險小字第二九號
原 告 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被告丙○○、欣高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
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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