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3年度,715號
SJEV,93,重簡,715,2004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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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七一五號
  原   告 合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以訴外人謝宜璋之機車駕照 ,冒稱其姓名為謝宜璋,會同訴外人林妙香向原告租車使用,並在汽車出租約定 切結書之連帶保證人欄偽簽謝宜璋之署押,原告因而受騙將車號FF-六О九三 號之自用小客車出租予被告使用,惟被告並未給付租金,且於駕駛上開車輛時不 慎發生車禍,又積欠車輛修理費,原告為向修車廠取回車輛,即代為給付修理費 予修車廠。嗣原告向被告催討租金及修理費共新臺幣(下同)二十三萬元時,被 告又偽造謝宜璋之署押背書交付一紙支票(票號AA三О一五三四六號、票面金 額二十五萬四千元、付款人為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蘆洲分行)予原告,惟原告屆 期提示後遭退票,始知悉被告行使偽造文書之情,原告即提出刑事告訴,被告因 此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三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 如易科罰金,以銀行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故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賠償二十三萬元。
二、被告則以:其現在監服刑中,無能力清償等語置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三、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及 估價單各一紙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復為被告所不 爭執,自堪信為真正。至被告雖辯稱其目前無力清償等語,惟按有無資力償還, 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七三三 號判例參照),是被告執此拒絕清償,自不足採。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二十三萬元,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鄧雅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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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