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二六二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豫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
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
壹拾柒萬玖仟零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零貳拾叁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麗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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