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補字第六一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豪
右原告與被告喬設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
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筱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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