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93年度,23號
FYEV,93,豐補,23,200408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補字第二三號
  原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國堂
  送達代收人 江雪惠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零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
  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捌
  佰柒拾元。
2、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羅永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