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林交簡附民字第五號
原 告 鄭金漸
被 告 李朱榮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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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 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 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 蕭廣政
法官 蘇姵文
法官 鄭光婷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