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1119號
KSDV,93,除,1119,2004083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一九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0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0五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
附表:
~F0
~T32
┌─────────────────────────────────────────────────────────────┐
│附表: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洪鉦翔     │高雄市第二信用│000000000│壹拾伍萬柒仟伍佰│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0000000 │  │
│ │        │合作社灣子分社│         │元       │           │        │  │
├─┼────────┼───────┼─────────┼────────┼───────────┼────────┼──┤
│2│華壯工程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大昌分│0三六六六九   │捌萬玖仟肆佰陸拾│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0000000 │  │
│ │        │行      │         │元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華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