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765號
KSDV,93,訴,1765,200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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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六五號
  原   告 戊○○
  送達代收人 鄭意蕊
  被   告 乙○○
        丙○○
        丁○○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何悅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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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