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1149號
KSDV,93,補,1149,2004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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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四九號
  原   告 淀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羽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捌萬壹仟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叁萬叁仟伍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富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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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淀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羽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