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1148號
KSDV,93,補,1148,200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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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四八號
  聲 請 人 千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
佰叁拾伍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宗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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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