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四八號
聲 請 人 千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
佰叁拾伍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宗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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