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二三號
原 告 太原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雨鈞即祭祀公業劉開七嘗管理人等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
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曾淑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