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1123號
KSDV,93,補,1123,2004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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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二三號
  原   告 太原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雨鈞即祭祀公業劉開七嘗管理人等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
     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曾淑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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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原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