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一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及其他債務人日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陳田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日安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陳田仁則未據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
拾捌萬叁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乙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川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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