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明日帝國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五十七條定有明文。又破 產程序係以破產人之一切財產構成破產財團,經由破產管理人依法定程序處理後 ,將之用以清償全體破產債權人,以滿足債權人之債權,而管理破產財團所需支 出各項財團費用及債務,依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均係優先於破產債權而受清償 ,且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 別除權,而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同法第一百零八條 亦有規定。另稅捐(含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項)之 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亦為稅捐稽徵法第六條及第四十九條所明定。職是,若 破產財團所有之財產,不足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具有別除權之債權及稅捐 時,即無宣告破產之法律上實益,而應駁回破產之聲請。又股份有限公司財產不 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九 條第一項固有規定,惟是否准予宣告破產,仍應由法院依職權調查是否符合宣告 破產之要件。
二、聲請人主張:伊經辦理清算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爰檢附相關財產狀 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目前僅有現金新台幣(下同)十九萬四千三百八十三元外,名下並無 其他財產(含不動產)之事實,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 國稅局函查屬實,有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高雄市國稅局之回函及財產歸屬 清單在卷可證。又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報之債權人名冊及高雄市國稅局函覆之欠稅 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可知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為:①鄭俊策:二百五十萬元、 ②高雄市國稅局稅金債權:四千零三十八萬七千一百七十五元(截至九十三年八 月十七日止),合計四千二百八十八萬七千一百七十五元等情,亦有上開財產狀 況說明書及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可證,則此部分事實,均可信為真實。㈡、依前所述,可知聲請人之財產除現金十九萬四千三百八十三元外,並無任何資產 ,然依其陳報及本院函查所得之債務竟高達四千二百八十八萬七千一百七十五元 ,業已詳如前述,更無庸論及本件破產程序費用、破產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等相 關費用,顯示在聲請人毫無資產之情況下,並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揆諸前揭說明 ,聲請人之聲請,自無從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並無宣告破產之實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唐照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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