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81號
CYDV,105,重訴,81,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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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1號
原   告 呂惠雅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複代理人  汪銀夏
被   告 簡溪鈳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
      劉烱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2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於106年8月28日之聲明狀將工作損失減縮為2,165,536元,惟理由中所述之計算式加總損失應為2,955,082元(計算式:789,546+2,165,536=2,955,082),請查明確實減縮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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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