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9號
上 訴 人 鄭秉明
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37,047元(以上訴人敗訴應返還之土地價
值及應給付之金額加總,計算式:3188.39×220+35,601=737,
047),應徵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