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50號
CYDV,105,訴,650,2017091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50號
原   告 楊秀霞
訴訟代理人 楊士衡
訴訟代理人 羅裕千
被   告 郭新民
兼法定代理 郭宗興

上列 二人
訴訟代理人 沈宜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