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50號原 告 楊秀霞訴訟代理人 楊士衡訴訟代理人 羅裕千被 告 郭新民兼法定代理 郭宗興人上列 二人訴訟代理人 沈宜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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