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33號
CYDV,105,訴,433,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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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複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被   告 洪紹勛
被   告 洪紹榮
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1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本件系爭建物坐落於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及週圍鄰地532、532-1、17-122、17-8地號土地於104年7月23日以後的土地使用現況即系爭建物坐落位置地點之最新航空照相圖(繕本逕寄給被告)。
被告應陳報附圖所示之A、B、C、D、E、F建物,係於何時所建造(包含新建及翻修,並以最近的建造時點為準)?及由何人出資建造?用途為何?(繕本逕寄給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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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