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97號
CYDV,105,訴,397,2017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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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7號      
原   告 陳麵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被   告 葉嘉雄 
被   告 葉裕鄌 
被   告 葉裕祥 
被   告 柯佳吟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被   告 郭玉惠 
訴訟代理人 柯智翔 
受告知人  沈攸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2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所載之被告「葉裕 」,應更正為「葉裕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2 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於106年9月25日所製作之正本,當事人 欄、主文欄、事實欄、理由欄及附表一⑴B5、⑵受補償人與 附表二編號3 部分,上面所載之被告「葉裕 」,全名應為 「葉裕鄌」,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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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