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О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廿三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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