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3年度,104號
KSDM,93,附民,104,200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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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О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廿三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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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