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39號
CYDV,105,家訴,39,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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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39號
原   告 王高淵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複 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
被   告 王俊堯(王高明之承受訴訟人)
      王高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簡大翔律師
被   告 王美珠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惠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律師
被   告 王建昇
      王怡文(王高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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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