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三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三五、一三○六
五、一一二六四、六五二一、六六二二、一○五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乙○○雖明知其個人並無任何資力,且無於支票帳戶存入足額款項以供持票人提 示兌領之意思,其所申領之支票若由他人簽發使用,不可能兌現,而簽發支票之 人使用該支票,極有可能用於詐取財物或其他不法之利益,竟為私利,與真實年 籍不詳綽號「雄仔」之成年男子及黃長富(已死亡,另為不受理判決)、蔣冠南 、曾進丁(以上二人均另行審理中)、李娥、陳玉芬(以上二人另經本院審結, 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及綽號「田哥」、「武郎」、「阿芳」等不 詳姓名年籍之男子,共同基於幫助他人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實施詐欺犯 罪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由黃長富、蔣冠南、曾進丁及綽號「田哥」、 「武郎」、「阿芳」等不詳姓名之男子,自民國八十六年間起,先後要求乙○○ 、尹信智、林武龍、林清潭、楊傳義、吳家華(以上五人另經本院判決無罪)、 謝登財(已死亡,另為不受理判決)、陳慶安、曾清揚(以上二人均另行審理中 )、楊正三(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李建利、黃 承宏、陳俊男、謝崑龍、張玉書、莊正勳(以上六人均未經提起公訴)等人至金 融機構申請支票存款帳戶,並允以新台幣(下同)一萬元至數萬元不等之價格, 作為收購其等支票存款帳戶之代價。乙○○、尹信智、林伍龍、林清潭、謝登財 、吳家華、陳慶安、曾清揚、楊傳義、楊正三等人雖明知其個人並無任何資力, 申領之支票若由他人簽發使用,不可能兌現,而簽發支票之人使用支票,極有可 能用於詐取財物或其他人不法利益之用途,竟仍與黃長富、蔣冠南、曾進丁及綽 號「雄仔」、「田哥」、「武郎」、「阿芳」等不詳姓名年籍之男子共同基於幫 助詐欺之犯意聯絡,而至如附表四至十三所示之金融機構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 ,並將所領得之存摺、支票及印章等物出賣並交付予該綽號「雄仔」之不詳成年 男子及蔣冠南、黃長富等人。乙○○於八十六年間,即以上開方式出賣如附表四 所示之帳戶,共計得款十萬元。黃長富、蔣冠南等人取得前開人等之支票帳戶之 存摺、印章後,復將其中楊正三、李建利、黃承宏、陳俊男、謝崑龍、張玉書、 莊正勳等人之存摺、印章交予李娥,由李娥自八十六年間某日起負責於該帳戶內 多次存提款,培養往來紀錄,以取得該金融機構較高之信用評價,並藉以向金融 機構申請更多之空白支票後,再交予黃長富、蔣冠南、曾進丁等人。黃長富、蔣 冠南、曾進丁及綽號「雄仔」、「田哥」、「武郎」、「阿芳」等不詳姓名年籍 之男子取得該帳戶及支票後,明知上開支票帳戶名義所有人並無支付票款之資力 ,且其等亦無在票載發票日前存款以供提示兌現之意思,該支票不可能兌現,仍 在所取得之支票上加蓋該帳戶名義所有人之印鑑,再利用報紙刊登「支票借您用
,洽0000000、000000000劉洽」、「支票幫助甘苦人00-0 000000大山」等分類廣告,並依支票信用紀錄是否曾經退票,而分別以無 退票紀錄者每張支票五千至六千元,曾退票而經註銷支票每張支票三千至四千元 元、已拒絕往來支票每張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以 供其等行使該支票而詐取他人財物或不法利益。適有林王寶瑞(另經本院判決有 期徒刑四月確定)竟於八十六年十月間,見報紙上刊有「支票借您用,洽000 0000、000000000劉洽」、「支票幫助甘苦人00-000000 0大山」之廣告,乃依所載電話與自稱為「黃大山」之黃長富聯絡,並購得發票 人為乙○○、林永芳(真實年籍不詳)之支票共三張。林王寶瑞明知所得買之空 白支票無法兌現,除持其中二張支票以清償積欠陳美華之舊債外,竟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持其所購得而以乙○○為發票人、面額六萬五千三百 元之支票乙紙(付款行為世華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支票號碼0000000號 、票載發票日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向經營「大龍機車行」之陳旺明行使該支 票,使陳旺明陷於錯誤,而同意出售並交付機車乙部。嗣經持票人屆期提示時, 均未獲兌現。迄於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在黃長富 位於高雄市○○○路一九三巷六之二號及高雄市○○○路二三二號十一樓之住處 ,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於同日,又在高雄市鹽埕區中信飯店前,查獲曾進丁 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復於翌日(同年月十九日),在李娥位於高雄市○○ 街四六一巷十二弄三○號之住處,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至八十七年四月中旬 止,黃長富、蔣冠南、曾進丁等人所出售、發票人為尹信智、林武龍、謝登財、 蘇川城、陳慶安、乙○○、曾清揚、楊傳義、林清潭、吳家華之支票共計退票二 千九百七十八張,退票總金額高達五億六千二百五十一萬三千四百四十八元(詳 如附表四至附表十三)。而楊正三退票亦達五百三十張、退票總金額亦達一億零 一百二十六萬七千五百七十六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出賣如附表四所示之帳戶予綽號「雄仔」之成年男子,並 得款十萬元乙節不諱,惟矢口否認有幫助詐欺之犯意,辯稱:當時伊之友人告知 不會有問題云云。惟查:
(一)訊據同案被告林王寶瑞分別於調查員詢問及本院訊問時坦承有向自稱「黃 大山」之同案被告黃長富,購買以「乙○○」為發票人之支票,並持以向 被害人陳旺明購買機車乙節不諱(參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調查筆錄、本院 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訊問筆錄),核與證人陳明鄉證述情節(參八十七 年四月一日調查筆錄)、同案被告黃長富所供曾販售發票人為「乙○○」 之人頭支票等語(參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調查筆錄)相符,並有該支票 影本一紙在卷可稽,復有自同案被告黃長富住處查扣之「黃大山」名片一 冊足資佐證。衡以常情,人頭支票提供者或出售者均不可能在支票發票日 前,為支票買受人存入足夠金額,以供持票人提示兌領,此亦應為同案被 告林王寶瑞所明知。而同案被告林王寶瑞亦應明知,其並非該人頭帳戶支 票之唯一買受人,該支票帳戶並非由同案被告林王寶瑞所獨占使用,其如
在該帳戶存入款項,極有可能為他人持票提示兌現,或由他人直接自該帳 戶將存款提領一空,故其亦不可能甘冒此風險而將款項存入該帳戶以使其 交付之人頭支票兌現,足認同案被告林王寶瑞自始即無使該支票兌現而清 償貨款之意思,顯見其確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無疑。同案被告林王寶瑞基於 不法所有之意圖,以行使人頭支票之方式對被害人陳旺明施用詐術,而使 被害人陳旺明交付機車乙部,同案被告林王寶瑞詐欺之犯行,足堪認定。 (二)被告乙○○於本院訊問時自承:「(問:你當時有無要支付該票款之意思 ?)我沒有錢去繳,我連租金都有問題。」(參本院九十三年八月四日準 備程序筆錄)足認被告乙○○並無資力足以支付所開出之票款?且衡諸常 情,一般通常智識之人均應明知現今詐騙集團或份子為掩飾其不法獲利行 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處罰,經常以低利為誘餌,誘使貪圖小利之民眾 開立銀行支票存款帳戶,俾向銀行請領空白支票使用,待領得支票後,該 詐騙集團以此日後不會兌現之「芭樂票」販售予他人,供該他人對外詐騙 之用或作為其他各種不法用途使用,此應為常人主觀上所知悉,被告鄭東 興並非至愚,對此當無不知之理,竟仍為牟不法利益,而提供支票帳戶及 支票以供同案被告蔣冠南、黃長富及該綽號「雄仔」之不詳成年男子等人 販售牟利,故被告乙○○於主觀上應有預見其所出賣及交付之支票及帳戶 係預計充作上開不法用途甚明。被告乙○○於主觀上既有所預見上情,竟 仍出賣交付如附表四所示之帳戶及支票,容任日後他人因使用該支票而造 成詐欺取財之結果發生,被告乙○○二人於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 故意,其理甚明。且同案被告林王寶瑞既已持其所申請出賣之交票詐財既 遂,則被告乙○○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亦足堪認定。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 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七七號判例參照)。至以自己共同犯 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 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大法官會議解釋釋 字第一○九號參照)。被告乙○○出賣交付如附表四所示之帳戶予同案被告蔣冠 南及綽號「雄仔」之不詳成年男子等人,以供渠等販賣予他人行使,其出賣及交 付支票帳戶之行為,尚非施用詐術之行為,而係提供空白支票予買受者作為施用 詐術之用,性質上應屬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協助行為。且就買受人如何施用詐 術詐取財物之犯行,亦無任何證據足認被告乙○○有視他人犯罪為自己犯罪之共 同犯罪之意思。故核被告乙○○所為,應係幫助同案被告林黃寶瑞犯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乙○○所犯係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之常業詐欺罪,容有誤會。惟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基本 事實,係屬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之規定,就起訴之事實,變更檢察官 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被告乙○○與同案被告蔣冠南、黃長富、曾進丁及綽號「雄 仔」、「田哥」、「武郎」、「阿芳」等不詳姓名年籍之男子間,就幫助同案被 告林黃寶瑞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有意思之聯絡及行為之 分擔,為共同正犯,應依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論處。被告乙○○幫助他人犯罪 ,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乙○○為牟
私利而出賣交付支票帳戶供他人簽發人頭支票詐騙財物,嚴重破壞票據交易制度 中之信賴性,且所出賣帳戶所得利益達十萬元,而其如附表四所示之帳戶退票數 高達五百七十六張、退票總金額竟達一億三千五百七十五萬八千零八十三元,對 社會經濟交易秩序之包害甚鉅,且於犯後猶矢口否認有幫助他人詐欺之犯意,尚 難認有悔意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附表一 、二、三所示之物,為同案被告李娥與同案被告蔣冠南、黃長富、曾進丁所有, 且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 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張世賢
法官 林韋岑
法官 王啟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寰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搜索時間: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
搜索地點:高雄市○○○路一九三巷六之二號
高雄市○○○路二三二號十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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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品 名 │ 數量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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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空白支票 │七十一│郭明德、謝登財│
│ │ │張 │蘇川誠、李復興│
│ │ │ │陳慶安、林清潭│
│ │ │ │游明達、陳健雄│
│ │ │ │王鎮清、吳家華│
│ │ │ │董秀英為發票人│
├───┼─────┼───┼───────┤
│ 二 │人頭支票買│一冊 │記載已販售九四│
│ │賣帳單 │ │張空頭支票 │
├───┼─────┼───┼───────┤
│ 三 │戶籍謄本 │一冊 │ │
├───┼─────┼───┼───────┤
│ 四 │印鑑證明 │一冊 │ │
├───┼─────┼───┼───────┤
│ 五 │大哥大 │一具 │ │
├───┼─────┼───┼───────┤
│ 六 │支票機 │一具 │ │
├───┼─────┼───┼───────┤
│ 七 │黃大山名片│一冊 │ │
├───┼─────┼───┼───────┤
│ 八 │身分證影本│一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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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搜索時間: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
搜索地點:高雄市○○街四六一巷十二弄三○號┌───┬─────┬───┬───────┐
│編 號 │ 品 名 │ 數量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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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楊正三帳戶│一冊 │楊正三 │
│ │明細表 │ │ │
├───┼─────┼───┼───────┤
│ 二 │莊正勳存摺│一冊 │莊正勳 │
├───┼─────┼───┼───────┤
│ 三 │陳俊男存摺│一冊 │陳俊男 │
├───┼─────┼───┼───────┤
│ 四 │李建利存摺│一冊 │李建利 │
├───┼─────┼───┼───────┤
│ 五 │黃承宏存摺│一冊 │黃承宏 │
├───┼─────┼───┼───────┤
│ 六 │謝崑龍存摺│一冊 │謝崑龍 │
├───┼─────┼───┼───────┤
│ 七 │支票存款送│一冊 │ │
│ │款單存根 │ │ │
├───┼─────┼───┼───────┤
│ 八 │存提款帳冊│一冊 │ │
├───┼─────┼───┼───────┤
│ 九 │莊正勳帳號│一冊 │莊正勳 │
│ │表 │ │ │
├───┼─────┼───┼───────┤
│ 十 │切結書 │一冊 │ │
├───┼─────┼───┼───────┤
│ 十一 │謝崑龍、張│一冊 │謝崑龍、張玉書│
│ │玉書身分證│ │ │
│ │影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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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搜索時間: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
搜索地點:高雄市鹽埕區中信飯店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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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品 名 │ 數量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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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空白支票 │十八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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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名片及廣告│一冊 │ │
│ │刊登 │ │ │
├───┼─────┼───┼───────┤
│ 三 │買賣支票帳│一冊 │二十五筆 │
│ │冊 │ │已販售一六六張│
├───┼─────┼───┼───────┤
│ 四 │聯絡用大哥│一具 │ │
│ │大 │ │ │
├───┼─────┼───┼───────┤
│ 五 │支票機 │一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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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以乙○○名義申請之空頭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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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申請支票銀行│帳 號│退票期間 │退票總數│退票總金額│
├───┼──────┼───────┼─────┼────┼─────┤
│一 │華南商銀南高│000000000 │87.02.06- │576 │000000000 │
│ │雄分行 │ │87.04.07 │ │ │
├───┼──────┼───────┤ │ │ │
│二 │高雄區中小企│4902 │ │ │ │
│ │銀四維分行 │ │ │ │ │
├───┼──────┼───────┤ │ │ │
│三 │彰化銀行高雄│00000000 │ │ │ │
│ │分行 │ │ │ │ │
├───┼──────┼───────┤ │ │ │
│四 │世華聯合商銀│00000000 │ │ │ │
├───┼──────┼───────┤ │ │ │
│五 │第一商銀高雄│62775 │ │ │ │
│ │分行 │ │ │ │ │
├───┼──────┼───────┤ │ │ │
│六 │高雄銀行文化│000000000 │ │ │ │
│ │中心分行 │ │ │ │ │
├───┼──────┼───────┤ │ │ │
│七 │泛亞商銀南高│5449 │ │ │ │
│ │雄分行 │ │ │ │ │
├───┼──────┼───────┤ │ │ │
│八 │農民銀行前鎮│302204 │ │ │ │
│ │分行 │ │ │ │ │
├───┼──────┼───────┤ │ │ │
│九 │土地銀行前鎮│00000000 │ │ │ │
│ │分行 │ │ │ │ │
├───┼──────┼───────┤ │ │ │
│十 │華僑銀行前鎮│00000000 │ │ │ │
│ │辦事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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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以尹信智名義申請遭退票之空頭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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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申請支票銀行│帳 號 號│退票期間 │退票總數│退票總金額│
│ │ │ │ │ │ │
├───┼──────┼───────┼─────┼────┼─────┤
│一 │彰化銀行七賢│00000000 │86.12.20- │497 │00000000 │
│ │分行 │ │87.03.11 │ │ │
├───┼──────┼───────┤ │ │ │
│二 │土地銀行新興│00000000 │ │ │ │
│ │分行 │ │ │ │ │
├───┼──────┼───────┤ │ │ │
│三 │台灣中小企銀│14921 │ │ │ │
│ │北高雄分行 │ │ │ │ │
├───┼──────┼───────┤ │ │ │
│四 │合作金庫一心│000000000 │ │ │ │
│ │路支庫 │ │ │ │ │
├───┼──────┼───────┤ │ │ │
│五 │玉山銀行七賢│00000000 │ │ │ │
│ │分行 │ │ │ │ │
├───┼──────┼───────┤ │ │ │
│六 │高雄區中小企│7694 │ │ │ │
│ │銀六合分行 │ │ │ │ │
├───┼──────┼───────┤ │ │ │
│七 │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 │ │ │ │
│ │新興分行 │ │ │ │ │
├───┼──────┼───────┤ │ │ │
│八 │臺灣銀行新興│40832 │ │ │ │
│ │分行 │ │ │ │ │
├───┼──────┼───────┤ │ │ │
│九 │不詳 │000000000 │ │ │ │
├───┼──────┼───────┤ │ │ │
│十 │不詳 │000000000 │ │ │ │
├───┼──────┼───────┤ │ │ │
│十一 │不詳 │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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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以林伍龍名義申請之空頭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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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申請支票銀行│帳 號│退票期間 │退票總數│退票總金額│
│ │ │ │ │ │ │
├───┼──────┼───────┼─────┼────┼─────┤
│一 │台南四信海東│626100 │87.01.14- │97 │00000000 │
│ │分社 │ │87.03.11 │ │ │
├───┼──────┼───────┤ │ │ │
│二 │合作金庫南興│000000000 │ │ │ │
│ │支庫 │ │ │ │ │
├───┼──────┼───────┤ │ │ │
│三 │彰化銀行台南│00000000 │ │ │ │
│ │分行 │ │ │ │ │
├───┼──────┼───────┤ │ │ │
│四 │台南六信淵東│67420 │ │ │ │
│ │分社 │ │ │ │ │
├───┼──────┼───────┤ │ │ │
│五 │台灣中小企銀│1890-4 │ │ │ │
│ │東台南分行 │ │ │ │ │
├───┼──────┼───────┤ │ │ │
│六 │不詳 │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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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以謝登財名義申請之空頭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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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申請支票銀行│帳 號│退票期間 │退票總數│退票總金額│
├───┼──────┼───────┼─────┼────┼─────┤
│一 │第一銀行東高│96693 │87.01.23- │218 │00000000 │
│ │雄分行 │ │87.04.07 │ │ │
├───┼──────┼───────┤ │ │ │
│二 │中興商銀儲蓄│00000000 │ │ │ │
│ │部 │ │ │ │ │
├───┼──────┼───────┤ │ │ │
│三 │華僑商銀新興│00000000 │ │ │ │
│ │分行 │ │ │ │ │
├───┼──────┼───────┤ │ │ │
│四 │華南商銀東高│23540 │ │ │ │
│ │雄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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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以蘇川城名義申請之空頭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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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申請支票銀行│帳 號│退票期間 │退票總數│退票總金額│
├───┼──────┼───────┼─────┼────┼─────┤
│一 │第一銀行南高│21172 │84.11.06- │76 │0000000 │
│ │雄分行 │ │87.03.26 │ │ │
├───┼──────┼───────┤ │ │ │
│二 │臺灣銀行高雄│00000000 │ │ │ │
│ │分行 │ │ │ │ │
├───┼──────┼───────┤ │ │ │
│三 │高雄銀行鹽埕│30123-3 │ │ │ │
│ │分行 │ │ │ │ │
├───┼──────┼───────┤ │ │ │
│四 │不詳 │20126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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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九:以陳慶安名義申請之空頭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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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申請支票銀行│帳 號│退票期間 │退票總數│退票總金額│
├───┼──────┼───────┼─────┼────┼─────┤
│一 │台新國際商銀│000000000 │86.11.03- │26 │00000000 │
│ │城東分行 │ │87.03.30 │ │ │
├───┼──────┼───────┤ │ │ │
│二 │台灣南區郵政│0000000-0 │ │ │ │
│ │管理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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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以曾清揚名義申請之空頭支票
┌───┬──────┬───────┬─────┬────┬─────┐
│編號 │申請支票銀行│帳 號│退票期間 │退票總數│退票總金額│
├───┼──────┼───────┼─────┼────┼─────┤
│一 │台南縣永康鄉│0000000 │86.12.06- │878 │000000000 │
│ │農會信用部 │ │87.04.07 │ │ │
├───┼──────┼───────┤ │ │ │
│二 │彰化商銀永康│00000000 │ │ │ │
│ │分行 │ │ │ │ │
├───┼──────┼───────┤ │ │ │
│三 │台南區中小企│19870 │ │ │ │
│ │銀永康分行 │ │ │ │ │
├───┼──────┼───────┤ │ │ │
│四 │中華商銀 │000000000 │ │ │ │
├───┼──────┼───────┤ │ │ │
│五 │遠東國際商銀│3529 │ │ │ │
│ │永康分行 │ │ │ │ │
├───┼──────┼───────┤ │ │ │
│六 │台南縣仁德鄉│25365 │ │ │ │
│ │農會信用部 │ │ │ │ │
├───┼──────┼───────┤ │ │ │
│七 │華南商銀東台│000000000 │ │ │ │
│ │南分行 │ │ │ │ │
├───┼──────┼───────┤ │ │ │
│八 │中國信託商銀│000000000 │ │ │ │
│ │永康分行 │ │ │ │ │
├───┼──────┼───────┤ │ │ │
│九 │台灣中小企銀│38569 │ │ │ │
│ │仁德分行 │ │ │ │ │
├───┼──────┼───────┤ │ │ │
│十 │玉山商銀永康│00000000 │ │ │ │
│ │分行 │ │ │ │ │
├───┼──────┼───────┤ │ │ │
│十一 │合作金庫東台│000000000 │ │ │ │
│ │南支庫 │ │ │ │ │
├───┼──────┼───────┤ │ │ │
│十二 │華僑商銀仁德│00000000 │ │ │ │
│ │辦事處 │ │ │ │ │
└───┴──────┴───────┴─────┴────┴─────┘
附表十一:以楊傳義名義申請之空頭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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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申請支票銀行│帳 號│退票期間 │退票總數│退票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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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土地銀行台南│00000000 │87.01.21- │72 │0000000 │
│ │分行 │ │87.4.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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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第一商銀南台│220578 │ │ │ │
│ │南分行 │ │ │ │ │
├───┼──────┼───────┤ │ │ │
│三 │彰化商銀南台│00000000 │ │ │ │
│ │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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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台南四信海東│634610 │ │ │ │
│ │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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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台南六信 │6555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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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台灣中小企銀│30334 │ │ │ │
│ │安平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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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華南商銀赤崁│000000000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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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農民銀行府城│538961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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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二:以林清潭名義申請之空頭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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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申請支票銀行│帳 號│退票期間 │退票總數│退票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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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台灣中小企銀│11935-2 │86.02.26- │190 │00000000 │
│ │楊梅分行 │ │87.04.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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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新竹區中小企│27996 │ │ │ │
│ │銀新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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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新竹區中小企│17692 │ │ │ │
│ │銀楊梅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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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彰化商銀 │24089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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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三:以吳家華名義申請之空頭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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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申請支票銀行│帳 號│退票期間 │退票總數│退票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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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華南商銀南都│00000000-0 │87.03.02- │357 │00000000 │
│ │分行 │ │87.04.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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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台南二信營業│0000000 │ │ │ │
│ │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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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台南四信海東│632480 │ │ │ │
│ │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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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台南六信 │661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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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台南區中小企│13147 │ │ │ │
│ │銀西台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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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安泰商銀台南│65836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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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台南五信營業│0000000 │ │ │ │
│ │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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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中興商銀 │00000000 │ │ │ │
├───┼──────┼───────┤ │ │ │
│九 │萬泰商銀 │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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