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聲 請 人 陳家樺清算管理人 陳正芳律師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債 權 人 台中市大里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永鑫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債 權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熾源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業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5年3月31日上午11時起 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選任陳正芳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 管理人,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及106年3月 31日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在卷可查。茲管理 人於106年7月27日提出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金 額,經本院於106年7月27日裁定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並為 各債權人所不爭執;現管理人已將應分配之金額給付予債權 人,並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此亦有管理人之民事聲 請狀、郵政國內匯款執據正本乙紙、清算管理人管理酬金收 據乙紙附卷足憑,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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