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7號
CYDV,103,重訴,27,2017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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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周振興
      周體晃
      周甫科
      周昭亮
      周昭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程幻弟
原   告 周昭彰
      周昭弘
      周清光
      周清隆
      周宗達
      周光輝
      周顯乙
      周松齡
      周松潔
      周水發
      周會卿
      周昭雄
      周勝雄
      周平吉
      周信雄
      周辰雄
      周斌彥
      周俊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懿文
原   告 周士勳
      周佳芬
      周書安
      周敬哲
      陳婧姬
上二十八人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被   告 周嘉男
      周嘉祥
      周銘炫
      周芬華
      周芬瑾
      周鍾鏞
      周芬珏
      周宏達
      周宏昌
      周豐鈞
      周豐田
      周梅瓔
      周芬瑩
      周玉英
      周炳宏
      周志隆
      周彥宏
      周雨田
      周義雄
      周炎生
      周建君
      周俊良
兼上二十二
訴訟代理人 蔡正山
被   告 周鍾武
      周鍾祥
      周林秀鳳
      周輝雄
      周柯麗姝
      周群喜
      周旺
      周均同
      周澤志
      周峻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八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停 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院前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以本件訴訟之裁判,以另案即 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72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之民事訴訟 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命本件於上開事件終



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因上開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此有原告提出之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103 年度上字第212 號判決、最高法院106 年 度台上字第1187號裁定影本各1 份附卷可稽,則本院上開所 為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而無繼續停止訴訟程 序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周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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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