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463號
CYDM,106,訴,463,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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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宗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毒偵字第718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侯宗德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外包裝袋(毒品驗餘淨重共二八點七二七六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侯宗德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表示,而經本院適 用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第 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 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 條之2 準用第454 條第2 項之 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應適用法條及累犯加重的說明, 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將犯罪事實欄第 2 、3 列「假釋付保護管束執行完畢」補充為「假釋付保護 管束期滿,假釋未被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證據部分補充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三、爰審酌被告前科累累,素行非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憑(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覆評價),其為施 用毒品,持有大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社會秩序造成 的潛在危險程度,犯後坦承犯行,自述國中肄業的智識程度 ,從事木工,離婚,有一名成年子女,父母健在,由其扶養 的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扣 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 包,驗餘淨重合計28.7276 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 號 鑑定書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上開毒品外包裝袋4 個因直接 盛裝毒品而沾染微量毒品,難以將毒品與外包裝袋析離,亦 無析離的實益,爰併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4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
本案經檢察官蔡英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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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