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978號
CYDM,106,聲,978,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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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78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原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原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朱原佑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289號、104年度聲字 第1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3年2月確定,且移 付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9月22日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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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