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七號
上 訴 人 甲○○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美慧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九十三年訴字第二0九號第一審判決均提起上訴,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乙○○○主張: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五時四十五分許,在高
雄市○○區○○街十三號之巷口,持磚塊毆打伊頭部,致伊受有左額瘀血四乘三
公分、左臉裂傷一.五公分合併右眼瞼瘀青及輕微腦震盪之傷害,案經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以傷害罪判處甲○○有期徒刑三個月確定,伊因此傷害,心靈受創
甚深,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命甲○○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新台幣(下同
)二百萬元之判決(經原審判命甲○○給付三萬元及加附法定遲延利息,兩造均
不服原判而上訴)。並聲明: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乙○○○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
㈡甲○○應再給付乙○○○三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對造之上訴駁回。
二、甲○○則以:伊並不是故意要打乙○○○,因乙○○○之夫拿出一支電擊棒,伊
乃自地上撿取磚塊以供自衛,乙○○○見狀遂出手搶伊手中之磚塊,雙方拉扯,
伊並非故意傷害乙○○○,且乙○○○對本件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
㈠原判決關於命甲○○應給付乙○○○三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
棄。
㈡右廢棄部分乙○○○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㈢對造之上訴駁回。
三、乙○○○主張其遭甲○○於右述時地持磚塊毆打,致其受有左額、瘀血四×三公
分、左臉裂傷一.五公分合併左眼瞼瘀血之傷害等情,業據提出驗傷診斷書、住
院病歷摘要、電腦斷層申請單及照片二幀為證,甲○○亦不否認持磚塊碰及乙○
○○之頭、臉部,是乙○○○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甲○○雖以前揭情詞置
辯,惟查,乙○○○已年逾七旬,甲○○則正值壯年,有上開刑案卷影本可按,
且本件事發地點係在登山街上,並非室內或有出入管制之場所,縱令甲○○所辯
乙○○○之夫拿出電擊棒乙節非虛,甲○○如欲躲避將至之攻擊,大可儘速離開
現場,而無需撿拾磚塊,或與乙○○○互相拉扯之必要。又磚塊係屬硬物,如強
制拉扯,可能傷及人體,為一般人所得預見,甲○○有此預見而仍執意與乙○○
○拉扯,可能因此造成受傷,並不違背其本意,是其自屬具有傷害乙○○○之不
確定故意,從而,甲○○所辯乙○○○自行額頭碰撞磚塊受傷,其非故意打傷乙
○○○云云,要無可取。
四、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
之金額,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甲○○毆打乙○○○成傷,不法
侵害乙○○○之身體、健康,自應賠償乙○○○精神上之損害。兩造所爭執者為
賠償金額之多寡及乙○○○是否與有過失。乙○○○雖主張其傷勢嚴重,有頭部
外傷、左眼、眼瞼及左額瘀青與臉部達一點五公分之撕裂傷,並有腦水腫、頭皮
水腫,雖以證人陳崑崗及診斷證明書及電腦斷層申請單為證。惟查,證人陳崑崗
證稱:「發生爭吵時,我並不在現場:::我與被上訴人(指乙○○○)的先生
洪自作約好要去錫安山郊遊,當天早上在旗山旗尾橋前面會合的時候,看到他太
太(指乙○○○)臉上有傷口流血,他太太說被打受傷,頭會暈,當時同行還有
斐法醫,斐法醫看她的傷勢,表示懷疑被上訴人(指乙○○○)是否有腦震盪的
嫌疑,::我勸被上訴人趕快就醫等語(本院卷第四七頁)。是以依證人陳崑崗
之證言,可知乙○○○受傷後尚且與證人陳崑崗等友人會合欲前往錫安山郊遊,
自難認其傷勢甚嚴重。至於其因友人斐法醫提醒有腦震盪之嫌疑而前往高雄市立
婦幼綜合醫院就醫並住院四天,惟依該醫院之診斷書記載其傷勢為:「左額瘀血
四×三公分、左臉裂傷一.五公分合併左眼瞼瘀血」外,並無其他傷勢,另其雖
為腦部斷層掃描,該電腦斷層申請單記載臨床病症,意識清楚,嘔吐、昏眩,臨
床診斷腦部傷害,惟依病歷摘要則於入出院欄僅記載「撕裂傷、頭部外傷、臉部
撕裂、臉及眼周挫傷」,並無如乙○○○所述受傷甚嚴重情事,其此部分主張自
難酌採。甲○○抗辯乙○○○冒然搶奪磚塊自行額頭碰撞受傷云云,無可採,已
於前述,則其主張乙○○○就其受傷之事故,亦與有過失云云,亦無可取。審酌
甲○○係國中畢業,以打零工維生,乙○○○已年七十歲餘,現無業,其名下有
房地、汽車等財產及乙○○○受傷之程度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審酌定乙○
○○得請求精神慰藉金三萬元為適當。
五、從而乙○○○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甲○○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於三萬
元本息範圍內為正當,超過部分不應准許。原審因而判決甲○○應給付乙○○○
三萬元本息,駁回其餘之請求,委無不合。乙○○○提起上訴,請求甲○○再給
付三十萬元本息,甲○○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其敗訴部分並駁回乙○○○
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為無理由,兩造上訴應併予駁回。
結論:本件兩造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B2法 官 陳真真
~B3法 官 周慶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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